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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事都有个度,联运公司的尺度就是利润的百分之十。

按照八六年预估,联运公司将要产生利税八百万,意味着有八十万业务费,真正花在业务上的费用多算点,三四十万足够。

还有四十万左右的业务费就相当于是公司领导、业务员们除了工资、奖金外的灰色收入。

拿这钱不违法,拿这钱不是人人都有,给公司创造效益的才有机会接触业务费,而且是拿到手的数额跟他个人产生的利润成正比。

比如看门的,开吊杆的、仓库保管员、勤杂工等等就没业务费可分,只有工资和平均奖。

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拉开收入差距,贡献大收入水涨船高,更加较好的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,因此联运公司留得住人才,能够吸引人才。

如黄道武这样的副经理加业务骨干,八六年的业务费收入肯定超过奖金加工资的总和,不低于三千块。

黄瀚之所以能够出这种主意还确保能够经得起查,不违规、违法,是因为经历过有切身体会,而且记忆深刻。

九零年的他在物资系统的一家公司当业务员,而且是业务骨干。

当时的经理就搞了“创新”,业务费按照利税的百分之十二提取,节约归己。

当年就有不少业务员发了小财,黄瀚那一年也拿到手千块业务费提留,顿时有了小家乍富的感觉。

九零年,三水县平均工资也就大概是一个月一百块钱左右,二十岁的黄瀚年收入超过了五千块,当时可牛逼了。

可惜好景不长,才风光了两三年的公司出大事了,因为贪污被抓了七八个。

最后业务费提留全部被认定为合法收入,哪怕是白条子也承认。

但是回扣、“飞过海”、假发票的金额,都是定罪依据,两千块钱可以判一年刑期。

再后来应该是九四年《公司法》实施,对企业单位业务员经济问题定罪松多了。